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和《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申请人的健康状况决定是否承保,且对于已知的疾病或症状应作相应的告知。如果申请人在购买重疾险时未如实告知患有肝炎等疾病,则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投保人、被保险人告知的情况与保险标的有关,对于保险人核保、确定保险费和承保范围,具有重要的意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情况不履行契约的,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当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如实告知情况的基础上,经过核保同意后,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代理人故意制造虚假保险标的或者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保险费,并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如有患病或有疑似病症应告知。 第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时不应患有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或者与本合同列明的疾病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症状和体征,否则保险人不负责理赔。 第十七条 保险人在理赔时,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医学证明材料。如被保险人拒绝提供,或者虚报、隐瞒疾病或者病情,保险人有权拒绝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