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天津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如下:     1、自然分娩18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1900元;     3、剖腹产不伴其它手术3600元;     4、引产1000元;     5、高危人工流产600元;     6、流产260元;     7、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100元;     8、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300元;     9、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500元;     10、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800元。     生育津贴报销材料:     1、《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     2、《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3、手术证明(注明手术名称);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