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商标注册18类包含范围? |
| 释义 | 18类商标是指商标注册分类的第十八类。18类商标是指皮革和人造皮革;毛皮;行李箱和背包;雨伞和阳伞;手杖;鞭、马具和鞍具;动物用项圈。具体有: 1、皮革和人造皮革; 2、不属别类的皮革、人造皮革制品,箱子及旅行袋,日用革制品 3、裘皮; 4、雨伞及其部件; 5、手杖 6、动物皮革用具; 7、肠衣。 第十八类商标主要包括皮革、人造革和一些由其制成的产品。这一类特别包括:——行李箱和背包,如行李箱、行李箱、旅行包、抱婴儿的挂包、书包等;——行李牌;——名片夹和钱包;——皮革或皮革板制成的箱子和盒子。特别是这一类不包括:——人的皮衣鞋帽(25类);——为装载产品定制的包装或箱子,如笔记本电脑专用袋(第9类)、照相机或摄影设备专用袋或箱子(第9类)、乐器箱(第15类)、带滑轮或不带滑轮的高尔夫球袋(第28类)、滑雪板和冲浪板专用袋(第28类);——部分皮革、人造革、毛皮制品按功能或用途分类,如剃刀带(8类)、抛光革(21类)、清洁麂皮(21类)、服装带(25类)。 【1801类商标】皮革、人造革、毛皮 动物皮180002、金箔加工用肠膜180008、皮革板180022、鞣制皮180032、背部皮(动物皮的一部分)180038、半加工或未加工皮180039、仿皮180042、畜皮180088、免清洗麂皮180094、生皮 【1802类商标】不属于其他类别的皮革、人造革制品、箱包、旅行包、日用皮革制品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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