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鉴定的程序如下: 1、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2、申请鉴定时,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 3、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4、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 5、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6、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二、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委托法院的名称; 2、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3、鉴定材料; 4、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5、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6、鉴定意见; 7、承诺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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