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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除斥期间中断的说法正确吗?
释义
    除斥期间中断的说法是否正确:
    1、除斥期间是实体权利的行使期间,表示你所拥有的权利可以在这段时间内行使,过期后失效,而中止,中断或延长是就诉讼时限而讲的,表示你在这段时间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权利纠纷,但是你是否享有权利,并不清楚。
    2、除斥期间和诉讼时限,是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在时间上的两种表现形式,实体权利是确定的权利,为保证交易的及时,故有除斥期间;程序权利是通过程序确定实体权利归属的权利,为了取得公平正义,允许因不同的条件,发生相应的中止,中断或延长情况,这是保证实体权利的条件,也无损于实体权利的及时行使。在诉讼权利失去后,实体权利依然存在,也不影响其被履行,被实现。
    3、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期间、不变期间,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预定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是对权利本身预定的存续期间。其本身只具有单纯的时间意义,用来确定权利的存续——一种时间属性,在此期间,权利存续;期间届满,权利消灭。
    4、尽管除斥期间也是对权利的限制,但在法律性质上它不是法律事实,而是一种单纯的时间限制。除斥期间的这些属性也是它与诉讼时效期间的根本区别之一。对于前者,只需要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而对于后者,除了法定期间的经过这一要件之外,尚需要权利继续不行使的事实状态的存在这一要件方能构成。因此,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固定时间,不会中断。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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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1 22: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