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物权确认之诉法律规定有哪些 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在诉讼上称为确认之诉。 《民法典》第234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物权确认包括所有权确认之诉、用益物权确认之诉、还有担保物权之诉。 (一)所有权确认之诉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二)用益物权权确认之诉是指就用益物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三)担保物权确认之诉是指就担保物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及效力顺序等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二、物权请求权包括物权确认请求权吗 物权请求权不包括物权确认请求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三、物权确认的方式 (一)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厉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二)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三)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或者恢复后仍有损失的,可请求损害赔偿。 (四)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五)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权利人可请求消除危险。 (六)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请求损害赔偿。为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客观: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原则:①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其公式是: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物权变动;②其适用范围包括:不动产物权(所有权、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抛弃、不动产买卖(《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赠与(《物权法》第9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物权法》第139条)、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物权法》第187条);③物权变动的时间点是将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而不是发房产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之日。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变动的法律依据,权属证书(房产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是物权变动的依据,仅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初步证明材料。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百二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时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外①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无须登记。但未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第127条、129条);②设立地役权的合同生效,地役权设立,无须登记。但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能对抗供役地的善意受让人(《物权法》第158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