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制止泄露商业秘密刻不容缓 |
释义 |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般来讲,商业秘密是权利人投入了一定的时间、资金或精力而得来的,对其权利人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优势。因此,法律把商业秘密定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它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在市场经济竞争的今天,大量职工的“跳槽”,对原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使具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苦不堪言。于是,厂长经理们呼吁:制止泄露商业秘密刻不容缓。一“跳槽”中的泄密现象镜头一,某市一食品厂,经多年试制出一种火腿肠,其味鲜美,上市几年深受消费者的喜爱,产品销路很广,并被有关部门认定为知名产品。然而,该生产车间的主任、技术员共5人却要集体“跳槽”不干了。原因是工资太低,待遇太少,尽管厂长允诺尽量满足他们的要求,但是他们还是很快就不辞而别,另立门户,几个月内就生产出同原厂一样的火腿肠,且价格便宜。由于他们快速地“跳槽”,使该厂措手不及,生产火腿肠的配方以及恒温时间无法掌握,致使该厂的火腿肠从此一败涂地,生产出的火腿肠由于质量不好而无人问津。镜头二,某皮鞋厂为了使企业发展,耗资近10万元,送6名职工到浙江、福建等地去学习皮鞋设计、生产工艺流程。这6名职工学习回来不到一年,先从设计人员开始“跳槽”,然后是掌握生产工艺流程的人员“跳槽”,半年时间,6名技术人员先后成了外厂的技术骨干。高额的工资,优厚的待遇,宽敞的住房,使6名技术人员得到了优厚的实惠,而原皮鞋厂除了损失近10万元的培训费外,还有其它损失则无法计算。二面对泄密的忧与思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发实施,尽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然而,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跳槽”在继续,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仍在发生。3年过去了还没有一起因盗窃、披露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受到法律的处罚。不能不说,泄露商业秘密的不法行为,还没有引起执法部门与企业足够的重视。商业秘密不仅包括化学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图纸设计等,而且还包括那些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这些商业秘密,已被《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为知识产权,受到法律保护是应该的。遗憾的是,目前有些企业并没有广泛重视商业秘密的保密工作,致使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跳槽”、调动、退休造成大量泄露。因此,保护好商业秘密已迫在眉睫,制止这种违法行为已刻不容缓。笔者认为: 一、企业应把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秘密采取严格的防范保密措施,防止被他人盗窃; 二、要教育职工,企业的商业秘密,对企业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优势,凡是披露、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本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的,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对掌握一定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工作调动以及“跳槽”,应制定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以此约束他们保守原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四、各级工商部门、人事、劳动管理部门,对于采用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或以“洽谈业务”、“合作开发”、“学习取经”等不正当手段泄露、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行为人,应根据情节,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以罚款,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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