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程某与段某共同经营所积累的10万元存款,为夫妻共有财产,两人具有平等的处权,任何一人如要处理该存款,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礅户,归夫妻 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也属于不动产权属变动,应依照登记生效原则,确认房产转让的效力。不能以婚姻财产为由将赠与房产转让的效力置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之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拓展资料:为夫妻在此期间对包括赠与房产在内的财产进行约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夫妻约定的财产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