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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定时工作制加班
释义
    不定时工作制加班案例介绍:王刚是安顺货运公司的司机,2006年3月王刚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王刚的长途运输工作一般是根据单位的定单而定,具有不固定性,有时闲有时忙,有时去黑龙江较远的地方往返路途时间就要三四天,超过8小时工作公司也从不给加班费,王刚找到了公司领导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公司的答复是,公司经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对负责长途运输的司机采用不定时工时,有时也存在几天没活的情况,拒绝了王刚的要求,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律师点评:不定时工作制就是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本案中货运公司经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采用不定时工时制,王刚工作时间是不固定的,不受标准工作时间的限制,超过8小时的工作不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不算加班加点,而是属于正常的工作时间。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适用延长工作时间发放加班费的规定。公司的做法是符合法律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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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4 9:4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