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租涨价长租约怎么改? |
释义 | 案情: 张先生几年前将自家的沿街楼连同里面开设旅馆的设施出租给徐女士,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和旅馆转让协议》,约定“长期租赁”,“关于租金的上下变动要根据本街四邻和市场走向来定”等;同时,双方也约定了租金交付的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和10月1日。 前段时间,张先生觉得周围房屋的租金都涨了,也要求提高租金,徐女士不同意。10月5日,张先生以徐女士不按时交付租金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双方“终止房屋租赁协议”、结清租赁费、徐女士搬出。然而,法院判决徐女士向张先生支付租金,却驳回了张先生包括要求终止租赁协议在内的其他诉讼请求。为什么想终止合同,自己还不能做主? 律师说法: 张先生与徐女士所约定的“长期租赁”,所谓“长期”实际上是约定期限不明确,张先生随时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然后双方协商解约条件,协商不成再起诉。 那么,法院为什么驳回了张先生的请求呢?问题就出在张先生要求终止(实为解除)合同的理由选择错误。张先生以徐女士不按时交租金的行为违约为由,要求终止租赁合同理由并不充分。一方面,徐女士没有按时预付租金只超过5天时间,并且经催收后立即提出支付租金,张先生却不接受了;另一方面,双方当时正就提高租金问题进行谈判,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律师提醒: 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应使用规范的语言,避免使用模棱两可和存在歧义的语言。比如,张先生与徐女士签订的协议中的“长期使用”,含义就不明确,双方可以作出不同的理解,发生分歧在所难免。签订重要的合同、协议,如果自己拿不准,可请专业人士把一下关,避免将来惹上大麻烦。 相关法律知识: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三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更多租赁合同相关知识 一、对租赁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六条【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第七百一十九条【次承租人代位求偿权】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第七百二十条【租赁物收益归属】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一条 【租金支付期限】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三条【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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