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别如下: 1、发行金融工具的企业是否承担合同义务; 2、是否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3、对以外币计价的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该分类为权益工具; 4、对于附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的下列负债: 1、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固定数量发行方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