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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书
释义
    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应向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协议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须由债权文书签署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1)法人申请提交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件;
    (2)公民个人申请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出具的申办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文件;
    3、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的债务证明;
    4、若为债权文书提供了担保的,担保方应按照上述
    1、2两项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交有关担保的文件,及担保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指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时,该债权文书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文书的标的为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
    2、债券文书的内容明确、真实、合法,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所规定的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无疑异;
    3、债权文书中的偿付义务由债务人单方承担,无对等给付的情形存在;
    4、债权文书中,债务人有明确的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愿意依法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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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7 14:2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