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因存款或者账户的特殊性质不得冻结扣划的,这类账户或者资金,其性质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国家用于特定用途,或者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明确要求不得冻结、扣划。 2、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3、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 4、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5、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 6、因资金的专属性而一般不得冻结扣划; 7、信托财产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冻结、扣划; 8、证券投资基金财产非因自身债务不得冻结、扣划; 9、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