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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留置权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
释义
    

法律主观:
    


    一、 留置权 无权占有的情况
    1、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债务人可以另行提供担保,取代留置担保,消灭留置权。债的担保方式有许多,如保证、抵押、质押等,这些担保方式都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方式,须经债权人认可,否则不能消灭留置权。由于留置担保属于法定担保,留置权的发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不排除留置担保对当事人而言不是最佳担保的可能性。留置物归债权人占有但债权人却无法使用留置物,这实际上导致留置物的闲置,不利于留置物效用的充分发挥,也不利于经济流转。
    2、留置物占有的丧失
    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存在的前提,债权人对留置物占有的丧失使得留置担保的基础丧失,因而构成留置权的消灭原因。债权人对留置物占有的丧失分两种情形:
    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丧失占有,如债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此情形下留置权当然消灭,且因其他原因重新占有时也不能恢复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过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过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与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 物权 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三、不得行使留置权的情形有哪些
    留置权因具备一定条件而成立,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留置权虽成立也不得行使:
    1、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同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或者违背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者交付财产时的指示,或者违反公序良俗时,不得行使留置权。
    2、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的,或者债权人事先明示放弃留置权的,不得行使留置权。
    3、合同约定双方同时履行义务的,或者对履行义务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对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双方当事人因此均未履行义务,债务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 同时履行抗辩权 的,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
    综上所述,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有时候会涉及留置权产生的情况,我们要了解清楚在什么情况下留置权是无权占有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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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 18: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