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引发学生人身伤害的原因有: 1、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未能正确履行保护管理职责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体育课上的人身伤害;实验课上的人身伤害;教师体罚对学生造成伤害;课堂上学生的人身伤害; 2、在课外活动过程中,学生互相追逐打闹造成的人身伤害; 3、学校对其建筑设施的管理不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主要表现为教学设施倒塌、坠落、学生集体食物中毒、学生宿舍火灾等; 4、学校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侮辱学生,造成学生自杀; 5、第三人进校园打骂学生,学校未履行保护职责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