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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判决书或裁定书中本院判决部分具有即判力吗
释义
    本院认为部分具有既判力。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但该效力仅限于生效裁判的判项,对于“本院认为”部分的认定,如有证据可以推翻的,在后裁判不受在先裁判的影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做出独立认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之后,当事人和法院都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提出与该判决内容相反的主张,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一般把生效裁判文书的这种效力,称作为既判力。
    一、民事诉讼自认原则效力体现哪些方面?
    自认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自认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于作出自认的当事人而言,需要承担因承认于已不利事实而带来的法律后果,而且自认一旦作出,除非法定原因,不得撤销,同时也不能提出与自认事实相反的主张。实际上自认也就成为证据的第五种类型——当事人的陈述。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自认则免除了其对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因为,自已提出的对对方不利的事实已经得到了对方的承认,对于双方当事人不存在争议的事实,无需举证
    2、自认对法院的效力。自认的效力不仅约束当事人,而且对法院也有约束力。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必须受到当事人自认事实的约束。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应当以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为基础,法院没有必要对双方一致认定的事实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而且也不得作出与该自认事实相反的认定。自认对法院的效力不仅拘束一审法院,而且对二审法院也具有约束力。法院在一审中以当事人承认的事实为依据作出判决后,承认该事实的当事人在第二审中,不能在无正当理由时以证据推翻承认,二审法院仍然应当以一审承认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判。
    二、刑事案件申诉需要注意的问题
    1、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3、对刑事案件申诉有无次数限制
    (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来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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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人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申诉人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申诉立案。除此之外,一般不予申诉立案。
    5、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是否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6、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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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9 10: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