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一、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二、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1、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2、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3、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4、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七条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