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特征
释义
    持有、使用假币罪,实质就是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本罪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
    本罪的对象是伪造的人民币和外币,不包括变造的人民币和外币。在系统修订刑法时,围绕是否保留变造货币罪的讨论曾涉及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对象范围。讨论的最终结果是:保留变造货币罪,但规定持有、使用的对象仅限于伪造的货币。目前,《人民银行法》关于持有、使用的范围同刑法是不一致的,《人民银行法》第42条规定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理。这里,持有和使用的对象不仅包括变造的人民币,而且还包括伪造的人民币。
    2、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
    3、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伪造货币后又持有或使用的,只构成伪造货币罪,而并不实行数罪并犯,因为持有、使用是伪造行为的自然延伸,不单独构成犯罪,这说明本罪的主体将伪造货币者排除在外。我们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运输、出售、购买假货币者不单独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在个别情况下又不能把他们排除,例如甲为乙运输假币,事成后乙作为酬劳奖励甲部分假币。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既构成运输假币罪又构成持有假币罪。因此,确切的说,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伪造货币以外的自然人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
    本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这里,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明知是就一般意义而言,是指明明知道。但具体各个要求明知的犯罪,由于其具体内容和认识对象的不同,对主体的明知程度和范围的要求也不能完全一致。例如,对于窝脏、销脏罪中的明知,根据《两高》的解释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犯罪时所得脏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该罪的明知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于传播性病罪中的明知,则要求具备三种情形之一的,才能予以认定。以上解释具有单个性质,因此它替代不了对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的明知的说明。对于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明知,总的来讲,要根据假币和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的特点以及审判实践经验来确定。具体言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我们主张可以认定为明知:a.被验是假币或者被指明后继续持有、使用的。根据行为人的特点(仿真度)能够知道自己持有、使用假币的;c.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等。以上仅是我们的建议,它既不全面也不完善,希望得到同仁们的斧正与补充。
    构成本罪以明知为要件,但不以特定目的为满足。因此,只要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不论其出于何种目的,均可以构成本罪。例如,方某是出于收藏和爱好者。1997年元月,方某开始收集假币,只一个月已收集到各种假币一万多元。同年11月15日,经人举报,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查明方某确有收藏假币的行为,并已收集了壹万肆仟元的假币。据此,检察机关以方某已构成持有假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方某认为自己只是爱好收藏假币,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因而不构成犯罪。法院认为,方某明知是假币而予以收藏,是典型的持有假币的行为,而且数额较大,完全符合持有假币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其行为构成持有假币罪。在本罪中,方某收藏假币是出于收藏爱好,并无非法获利或行使的目的,但目的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所以,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考虑到方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7/22 5:4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