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上海市目前没有正式名称为“准生证”的计生证件。根据《关于调整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事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本市停止办理生育联系卡和医院通报单。故,流动人口在上海生育不再需要办理生育联系卡(原办理生育联系卡,需提供女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男方婚育情况证明)。 本市各助产医疗保健机构依据《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为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根据本市目前的相关规定,请您在怀孕12周内至居住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俗称小卡),然后到区域指定助产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并建立产前检查档案(俗称大卡),从而纳入规范的产检服务流程。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