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市社保局哪些病种能办理特殊门诊? |
释义 | 有以下四类。《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规定,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分为以下四类:(一)第一类精神类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二)第二类原发性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三)第三类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帕金森氏病、硬皮病、地中海贫血、干燥综合征、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类风湿性关节炎、肺结核(四)第四类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或骨髓增殖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病综合征、慢性肾脏病。成都市参保人员向认定机构申请门诊特殊疾病需要哪些材料?《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相关法条: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向认定机构申请门诊特殊疾病,应填写《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刷卡办理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不能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参保人员申请认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最多不得超过5种,且向一家认定机构提出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后,3个月之内不得再以相同病种向其他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五条 认定机构应当根据检查、诊断结论或病史资料,按照认定标准为参保人员进行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在参保人员提交的《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中形成认定结论。以上是关于成都市社保局哪些病种能办理特殊门诊?的法律知识,您学会了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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