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逐一核实被告人姓名、民族、籍贯、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犯罪史,是否收到 起诉书 、收到起诉书是时间。 2、宣布案件来源:告知当事人今天法院审理的是某某检察院起诉的某某人涉嫌的某某 罪名 。 3、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 公诉人 、辩护人、诉讼 代理 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4、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权、为自己辩护权、提交 证据 权、申请新的 证人 出庭权、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权、申请重新鉴定、重新勘验权、最后陈述权。 5、讯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申请回避的理由符合《 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宣布休庭。报法院院长或者检察长决定。申请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审判长当庭驳回。 6、宣布本案公开审理或者 不公开审理 及其理由。 7、宣布法庭纪律。 法院开庭是不会通知家属的,因为家属是没有义务必须参加法院庭审的。但是如果法院 开庭审理 家属可以前往法院听审。一般法院开庭只会通知当事人和当事人的 辩护人 。在开庭的前3日会对其进行公布开庭具体时间和开庭地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