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区别 |
释义 | 民主选举具有“自下而上”和“公平投票”的性质。必须同时满足这两个性质,才能算是“民主选举”。协商民主侧重于民主形式。坚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完善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丰富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制度化实践。 民主选举的原则 民主选举的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具体表现为符合法定年龄的公民绝大多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的普遍性反映了一国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程度,国家法律对公民的参与是否有限制,限制到什么程度。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所有选票的效力相等。换言之,所有选民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等的差别,而享有特权或受到限制和歧视。所有选民都在同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表现。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直接选举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机关的代表。间接选举就是代表机关的代表不是由选民直接选出,而由下一级代表机关的代表选举上一级代表机关的代表。选举法根据我国的具体条件,切合实际地规定,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是两种不同的选举方式。     (4)无记名投票的原则。     无记名投票既秘密投票,这是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的一种选举方法。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这就体现了我国选举制度的无记名投票原则。     (5)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和罢免的原则。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此,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是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不可分割主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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