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在执行期间,禁止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从事下列活动:     1、个人设立公司、企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事业单位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事业单位;     2、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请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请、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3、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4、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追缴违法所得,退款到位,或者未足额缴纳罚款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5、其他有必要禁止的活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