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鹤壁调整社会面管控措施 |
释义 | 市民要坚持非必要不出行、跨市域少流动、出入市必报备;不私自前往涉疫地区接回亲友,同时,告知在涉疫地区的亲友暂不返鹤,如确需返鹤要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出行、返乡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不隐瞒行程、旅居史和接触史,公安部门、交通部门将严管严控非法营运车辆并依法严厉打击。 经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自9月6日起调整社会面管控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9月6日、7日再进行两轮区域核酸检测。 二、示范区辖区(除107国道中国石化淇县第六加油站、黄浦江路西段崔某风卫生室、名门俏江南一期小区及小区门面房风险场所外)恢复常态化管理。保障市民基本需求的农贸市场、生活超市、医疗机构、药店、外卖快递等服务类行业工作人员完成当日核酸检测后可正常营业,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九小门店等暂不开放,堂食服务暂缓开放,具体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三、各街道、各行业、公安等执法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对以上开门营业的服务类行业场所严格管理,发现对进门人员未扫场所码,未查证行程码、健康码、48小时核酸检测证明,未佩戴口罩(含工作人员)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场所,严肃追究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一律关停。 四、县区防疫指挥部通行证件互认互通,保障市民生活、社会基本运行的水电、燃油、燃气、通信、金融、环卫、安保以及蔬菜粮油肉蛋等公共服务类行业的人员和车辆,在示范区可有序流动。 五、各街道、各行业部门务必夯实基层管控责任,认真落实入区报备、“两码一证”(健康码、行程码、48小时核酸检测证明)查验、落地即检等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六、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广大市民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做到少流动、不聚集、戴口罩、一米线、勤洗手、常通风、扫验场所码、48小时核酸检测等常态化防控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履行好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职责。 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组织两轮区域核酸检测的通告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第19轮、第20轮免费核酸检测。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检测时间:2022年9月6日、9月7日每日10:00—22:00进行1次核酸检测。 二、检测范围:示范区辖区。居民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采样,原则上不跨县区进行采样。特殊情况向社区(村)报备后可就近选择采样点采样。 三、检测对象:示范区范围内所有居民(含本地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临时流动人口、外籍人员等)。 四、组织形式:以街道为单位组织,在当天内完成采样及核酸检测任务。 五、注意事项: 1.采样开始前(10:00),所有人员不得外出;采样期间,除完成采样且持有通行证的保障人员、急需就医人员可外出外,严控人员流动,确保应采尽采,不漏一人。 2.对不参加两轮核酸检测,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居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本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拒不配合、不支持核酸检测采样工作,扰乱秩序,瞒报、谎报、伪造信息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本次核酸检测采样采取扫码、扫身份证、现场手动录入3种方式进行。请居民持截图或打印的电子健康卡二维码、“鹤壁党政服务平台”App或微信小程序登记二维码参加采样;老人、儿童等特殊人群可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到采样现场由工作人员录入系统,或在家人帮助下持截图或打印的二维码参加采样。检测结果可通过支付宝“豫事办”小程序、“豫事办”App、“鹤壁党政服务平台”进行查询。并请按照各街道、社区(村)的组织安排,有序分时段前往指定采样点进行采样。 4.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不超过48小时的人员,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村)报备暂不采样,超过48小时后,在指定采样点进行补采、补检。 5.因外出等原因不在示范区区域的,可在通告发布后,自行进行核酸检测,提供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报告。 6.采样期间,对高龄老人、孕妇、幼儿、残障人士等特殊困难群体,以及正在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和居家健康监测的人员安排上门服务,采样小组入户上门进行采样,请广大居民积极配合。 7.采样前2小时建议不要进食,30分钟内请勿吸烟、喝酒、嚼口香糖等,以免影响检测结果。采样时,请注意全程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有序排队,与他人保持“一米线”距离,避免聚集和相互交谈,切实防止采样时交叉感染。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居民暂时不要前往集中采样点,请及时就近前往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疫情管控措施作出调整,现通告如下: 辖区内棋牌室(麻将馆)、剧本杀、桌游吧、密室逃脱、影院、剧院、歌厅、舞厅、酒吧、茶楼、咖啡厅、足疗店、按摩院、游戏厅、台球厅、网吧、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室内体育健身场所、室内儿童游乐项目,位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小旅店,各类线下培训机构,洗浴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空间密闭场所,暂停营业3天。 关于调整社会面管控措施的通告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