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取保候审的担保人责任: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即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法律客观: 《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规定, 取保候审保证人 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