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二)申请人可以自己参加复议申请,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及邮政编码;     3、委托事项和代理期间;     4、代理人代为提起、变更、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参加行政复议调解、达成行政复议和解、参加行政复议听证、递交证据材料、收受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代理权限;     5、委托日期及委托人签章。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公民口头委托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且记录在卷。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四)有关证据材料。一般包括: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情形的,提供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