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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领证一个月,发现男方有性功能障碍,领证前并未告知,想起诉撤销婚姻
释义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如实告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重大疾病通常指医治费用巨大、严重影响生活的疾病。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精神病属于重大疾病范围。其他疾病是否构成重大疾病需严格把握,性能力是婚姻考虑的重要标准之一。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关于重大疾病的范围,民法典未明确规定。根据婚姻撤销权的性质,重大疾病的认定需要综合医学标准、公共利益、立法导向进行判断。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宜结婚的疾病有三类: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通常来讲,前述三类疾病属于“重大疾病”。
    其他疾病能否构成“重大疾病”,应当按照该“重大疾病”是否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严格把握、审慎认定,不能随意进行扩大解释
    性生活是人类正常的生理需求,是男女结合的婚姻中的重要部分,是生育后代的基本条件,因此,是否具备正常的性能力,往往是当事人考虑是否缔结婚姻的重要判断标准之一。从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立法目的来看,应属于婚前应当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关于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如实告知另一方,否则对方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重大疾病一般指医治费用巨大、长期严重影响患者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对于重大疾病的范围,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需要根据医学标准、公共利益和立法导向进行判断。除了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外,其他疾病是否构成重大疾病需要严格把握和审慎认定。性生活是婚姻中的重要部分,因此正常的性能力往往是当事人考虑是否结婚的重要判断标准之一。根据民法典的立法目的,重大疾病应当在婚前如实告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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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7 7:4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