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烟台医保报销比例 |
释义 | 基本医疗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5%、三级医院80%(政策范围内费用),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 转往市外省内、省外定点医院和市外非定点公立医院的,分别首先自负一级医院10%、二级医院15%、三级医院25%。 大额报销比例: 10万元至20万元、20万元至30万元、30万元至40万元、4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分别按80%、70%、60%、50%报销(政策范围内费用)。 注:需转外治疗的,须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未经批准转往市外住院的不予报销 医保起付标准: 1.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700元。 2.第一次住院全额负担,第二次减半,第三次及以上均按100元负担 最大额度: 每个年度基本医疗保险10万元,大额救助40万元,共计50万元。 报销范围: 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要支付一部分。 2、不符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不列入报销范围的 1、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不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住院登记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2、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未填写《异地安置人员申报表》或未经审核批准的异地安置人员,其在统筹地区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4、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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