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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附带民事诉讼和解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释义
    民事诉讼和解成立条件:
    在当事人双方同意和解的情况之下,由法院或者是有关部门促进民事诉讼和解的完成。基本的额条件就是双方要愿意和解,如果一方不愿意,法院可以进行劝告。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应积极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为了进一步加大通过司法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比重,尽可能地引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降低诉讼成本,尽可能避免一判之了,防止案结事不了。刑事法官除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外,同时要发挥工会、妇联、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交警队、派出所、律师等与当事人密切联系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在解决纠纷方面的作用,改变过去司法调解方式单一的状况,激活调解资源,依法引入社会力量协助法院调解。如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张某对法院调解工作的抵触情绪极大,在提出赔偿请求的同时,多次到我院要求重判刘某。鉴于本案属邻里纠纷,处理不好将来两家矛盾积怨会更深,主审法官便主动与当事人所在的乡政府、派出所、村委会取得联系,四方共同努力作被害人张某的工作。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当庭向张某赔礼道歉,并表示出狱后尽最大努力赔偿其经济损失。张某也深受感动,也当庭表示放弃赔偿请求,并请求法院对刘某从轻处罚。
    与民事诉讼调解不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除了当庭调解外,大部分的事件是在当事人的亲属、朋友等之间进行。这是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通常处于羁押状态,除庭审期间,不可能与被害人面对面地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也不可能独立完成赔偿责任,对被害人的赔偿,只能由其亲属、朋友等代为完成。被害人因重伤、外出等原因而难以直接参与调解活动,其赔偿诉请往往由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等代为实施。因此,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的“间接性”决定了其方式上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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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7 6:5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