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我国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精神病人不享有选举权利,但有学者认为符合法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但是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不应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十六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