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离婚诉讼中一方无法到庭的的处理,首先,除非本人有正当理由确实无法在开庭日期到庭,否则不建议不参加离婚诉讼庭审。其次,原告和被告均有正当理由的,在和对方进行协商之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再次,离婚诉讼属于当事人原则上应当到到庭的情形。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