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什么产生 |
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监察法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2)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3)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4)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5)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6)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2、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综上所述,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五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第五十五条 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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