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不称职的表现 |
释义 | 行为人和监督者应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行为人滥用职权或不履行职责,监督者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失职渎职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具有支配可能性,应从宏观和微观角度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审查重点在于职责和行为是否相符,是否有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和徇私舞弊行为,以及这些行为与危害结果的联系。 法律分析 首先,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监督过失的场合,监督者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可能致使被监督人的违法行为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其次,行为人有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的行为;在监督过失的场合,则是监督者懈怠职守,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监督义务,没有正确地实施监督行为。 再次,失职渎职行为人(含监督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支配可能性。过失渎职犯罪因果关系是复杂多样的,存在着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情形。对此,应宏观把握、微观区分,实事求是地查清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人为原因;从系统的高度把握事物之间的复杂联系,分析各个危害行为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原因力,并区分各个原因的主次、大小,在此基础上再审慎地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实践中一般采用“倒查法”,即先查清危害“结果”,根据“结果”倒查“原因”,追查“过程”中每个环节的人为因素。 一般来说,只要出现危害结果,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其“过程”中的某些环节必然存在错误行为。审查的重点应放在各个环节中每个人的“职责”与实际“行为”是否相符合上,严格用制度、规定和职责衡量每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有关责任是否落到实处,相关工作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有无疏漏,有无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和徇私舞弊等行为,以及上述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拓展延伸 公务员失职渎职行为的类型及影响分析 公务员失职渎职行为是指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公务员未能按照法定职责和规范要求履行职责,严重影响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些行为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等。 滥用职权是指公务员利用职权地位谋取私利或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权力。玩忽职守是指公务员在工作中敷衍了事、不负责任,导致工作任务未能按时、按质完成。徇私舞弊是指公务员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以不正当手段从事违法活动。违法乱纪是指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规定,干扰公务正常进行。 这些失职渎职行为对社会和公众产生了严重的影响。首先,它破坏了公务员的职业形象,降低了公众对公务员的信任度。其次,失职渎职行为会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和滥用,损害公共利益。最重要的是,这些行为扭曲了公平正义的原则,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法治建设。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公务员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惩治机制,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提高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以确保公务员履行职责,为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服务。 结语 公务员失职渎职行为对社会和公众产生了严重的影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等行为破坏了公务员的职业形象,降低了公众对其的信任度。这些行为还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和滥用,损害公共利益,扭曲了公平正义原则,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法治建设。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公务员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惩治机制,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提高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以确保公务员履行职责,为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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