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法院拍卖房产拍卖不出去会进入六十天变卖期。但是一定要是经过三次拍卖都拍卖不出去的情况。第一次拍卖流拍的第二次可以降价拍卖,第三次可以再降价拍卖,但是每次降幅不能够超过百分之二十。进入六十天变卖期后如果变卖不成功,法院会通知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处理办法。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