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以下财物不会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