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 和转让的区别: 1、主体不同:使用权出让的主体是国家, 使用权转让 的主体是土地使用者; 2、条件不同:使用权出让是缴纳出让金,即可办证,使用权转让须经申请、审批和办理手续; 3、性质不同:使用权出让属于他物权设定,使用权转让属于他物权转移。     法律客观: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