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报告-处罚-取得记账联复印件、并凭借相应证明入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当然,现在丢失发票报告也非常简单,电子税务局即可操作。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     第二步、点击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进入     第三步、填写相应信息提交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