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保障法》,被判定为毒品犯罪的人员在服刑期间不得参加选举、被选举和担任公职,但是在服刑期满并正常回归社会后,可以恢复公民的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判决确定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不得参加选举、被选举和担任公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保障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民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在剥夺期间内,不得参加选举、被选举和担任公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间不计算在刑期内。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犯罪过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服刑期间不得参加选举、被选举和担任公职。     因此,被判定为毒品犯罪后,在服刑期间不得参加公共活动,包括投票等;但是在服刑期满并正常回归社会后,可以恢复公民的政治权利,重新参加公共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