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在下列情形下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被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的;当事人是被胁迫或诱骗违法的;当事人自首的;或者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