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1、普通话水平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及以上标准;     2、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证应该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考试合格;     3、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证应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说课;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