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律师分析:     1、点击【浏览器】进入。     2、在搜索引擎搜索本地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去相关的网站。     3、点击【房屋管理】选项。     4、点击【住房租赁备案查询】选项进入。     5、输入查询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备案编号、手机号获取验证码,并输入验证码,最后点击【查询】按钮,就可以查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