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