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注销后银行账户最多可以保留十二个工作日。注销营业执照的,存款人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账户申请通知申请人其他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其他银行自收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通知撤销银行账户,存款人自收到通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     法律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本条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