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2021宁夏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具体如下:     1、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由每人每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从1494元调整为1755元,失业补助金标准从1195.2元调整为1404元、747元调整为877.5元;     2、二类区银川市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石嘴山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由每人每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从1404元调整为1656元,失业补助金标准从1123.2元调整为1324.8元、702元调整为828元;     3、三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同心县、盐池县,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中卫市海原县由每人每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由1332元调整为1575元,失业补助金标准从1065.6元调整为1260元、666元调整为787.5元;     4、累计缴费满1年的,领取3个月;累计缴费满2年的,领取6个月;累计缴费满3年的,领取9个月;累计缴费满4年的,领取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的,领取14个月;从第6年起,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5、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