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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养老保险与劳动合同关系问题
释义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出具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劳动者应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者需凭相关证件及时办理社保接续手续。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应凭《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和《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缴纳手续。
    拓展延伸
    养老保险的法律规定与劳动合同的权益保障
    养老保险的法律规定与劳动合同的权益保障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养老保险的参保问题,并确保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同时,劳动者也应当了解养老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积极参与养老保险的缴费和个人账户的管理,以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维护养老保险权益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和劳动者的自觉行动,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结语
    养老保险的法律规定与劳动合同的权益保障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养老保险的参保问题,并确保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劳动者应了解养老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积极参与缴费和个人账户管理,以维护自身权益。法律支持和劳动者的自觉行动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 法 律 责 任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十一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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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2 7:1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