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者休息权保护缺乏的原因分析 |
释义 | 目前,我国对劳动者休息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发展和完善,但是在现实中的落实仍存在失衡现象,原因如下: (一)个人原因。巨大的就业压力和生活压力是劳动者休息权缺乏的现实原因。对大多数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都是具有绝对优势的一方,而劳动者的劣势地位迫使他们必须努力工作,不让休假影响到用人单位对自己工作态度的评价,加剧了劳动者维护自己休息权的消极态度。同时,在社会主流观点中,加班加点通常被看作是努力工作的表现,行使休息休假权的劳动者会被视为懒散,不认真工作的人,因而,许多劳动者明知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和制度并有意愿,仍不好意思提出申请。另外,部分劳动者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也是休息权被侵犯的主要原因所在。 (二)企业原因。企业的逐利心理驱使其忽视劳动者的休息权,片面地追求利润最大化。由于加班能产生巨大的眼前经济效益,所以很多用人单位置法律于不顾,迫使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问加大工作量地劳动,以取得市场竞争优势,获得短期内的经济效应。一些用人单位甚至把加班加点作为一种“企业文化”进行大肆宣扬,鼓励劳动者牺牲自己的休息利益。这种“竭泽而渔”的管理方式,不仅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及其合法权益,也损耗了企业人力资源的生产效率。 (三)社会原因。尽管我国的法律已经对劳动者的休息权进行了规定,但关于劳动者休息权的部分法律条文仍有诸多漏洞,如法律规定粗线条,缺乏可执行性,缺少必要的配套措施和实施办法等。其次,工会在保障劳动者休息权方面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工会作为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组织,应当在劳动者休息休假制度的实施问题上发挥应有的作用。然而,实践中,因为立法上的概括授权,工会和企业之间的隶属关系等因素,使工会虚位情况加剧,从而无法有效约束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再次,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劳动者权利保护因程序繁琐、成本高而难以启动。具体到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保障上,也存在权利救济机制不灵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解决劳动者休息权救济存在的问题,缺乏刚性措施的约束,导致劳动者休息权难以真正的得到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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