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时候,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但是,领取完了失业补助金的,可以继续领取剩余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
 (1)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
 (2)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不足1年;
 (3) 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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