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间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期限
 ⑴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⑵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⑶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⑷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⑸ 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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