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回答:在取得离婚证之前双方就离婚事项、孩子的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以及共同债务的分配等问题有新的协商办法的可以重新订立离婚协议,关于抚养权的约定通常会考虑孩子的年龄、性别,生活习惯等,主要是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原则来进行约定;抚养费问题要依照孩子的实际消费、父母的收入水平以及当地的消费水平综合考虑。自婚后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商分割即可,只需保证双方均为自愿。双方决议离婚后共同到民政局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在民政局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同时也可以修改离婚协议中的条款;经过离婚冷静期后,双方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同时提交修改后离婚协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