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1、绝对控股之外的股东,没有法律上的办法在决策上胜出,除非你们说服控股股东你们的决策优于他的;     2、“财务上存在不少猫腻”,找出证据,例如,要求大股东召开会议,公开财务,查阅账簿等;     3、小股东一般是搭便车为主,参与公司治理,成熟的做法只能是选出一个独立于大股东的董事会。但,既然有控股股东,董事会难以独立,不现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